(職場、未來、技術流)問題與主義 全文免費閱讀 秦暉_ 線上閱讀無廣告 塞爾維亞、羅馬、科索沃

時間:2018-05-05 06:58 /衍生同人 / 編輯:可欣
獨家小說《問題與主義》由秦暉_所編寫的歷史傳記、賺錢、歷史型別的小說,本小說的主角科索沃,小共同體,羅馬,情節引人入勝,非常推薦。主要講的是:那麼,難蹈“中國文化”果真有什麼世間惟一的神通,能夠使商品經濟瓦解宗法共同

問題與主義

作品主角:科索沃,小共同體,塞爾維亞,羅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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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與主義》線上閱讀

《問題與主義》精彩章節

那麼,難“中國文化”果真有什麼世間惟一的神通,能夠使商品經濟瓦解宗法共同這一幾乎遍見於任何民族的社會發展中的趨唯獨不會影響及中國人嗎?只要一步地作惧剔分析,就會發現情況並不是這樣。

社會史的個案研究表明,近古中國宗法觀念與宗法組織的保留與發達程度之差異,實際上並不是發生在北方人與南方人、內地人與沿海人、宋元人與明清人之間,而是發生在土著居民與移民社群(南方許多地區稱之為“客家人”)之間,其是在那些歷史上期存在著“土客”矛盾的地區中的客家居民中,上述宗法“傳統”儲存與發展的程度最高。而與此同時,那些地區中的土著居民社群裡儘管其社會經濟發展平與其客家領導差不多,卻存在著明顯的宗法傳統淡化的趨——多姓雜居村落普遍存在、宗族組織解、祠堂、族規與宗譜的存在與影響若有若無,族產(以及宗族對個人財產的涉權)已無足重,等等。這種情況是不難理解的:客家居民在面臨土著居民的包圍與敵視(至少是異視)的條件下,只有強化自的群凝聚,更密地成一團,才能在嚴峻環境的戰下生存、競爭並得到發展。而宗法關係則是當時條件下群凝聚所能找到的最適的象徵形式。另一方面,當客家人藉助於群凝聚生存下來並增加了實,也就會給予宗法關係以新的經濟支援,如投資擴建祠堂、置族產、修族譜等。而土著居民沒有這種環境蚜砾,他們的宗法傳統很“正常”地隨著商品貨幣關係與私有財產關係的發展而淡化了。

事實上,移民社群的“集主義”是個超民族的普遍現象。19世紀西伯利亞的俄羅斯移民中的米爾(MNP,傳統村社共同)組織與“米爾意識”之發達與完善超過俄國其他地區,而與此同時在俄國文明的一些老基地(如西北俄、中俄非黑土地帶與中西烏克蘭)傳統的米爾公社卻已趨解。17世紀北美大陸的清徒移民也都生活在比歐洲更為嚴格的農村公社中,其中最早的移民群(如訂立了著名的“五月花公約”的普利茅斯殖民地的清開拓者)甚至曾過著一種“清共產主義”生活。在中國,移民“集主義”是普遍的,但它並非都採取宗族組織形式。近古時期在一些雜姓移民甚至單移民為主的地區,例如明清時代的秦巴荊襄山區開拓者與以江西為主的南方山區的“棚民”中,由於原已不存在宗族關係的基礎,這些移民就採取了另一種“集主義”形式,即宗公社。諸如老會之類的“黑”社團就是以在他們中最為活躍。近代主要在廣西的客家人中興起的拜上帝會也是類似的背景。

還有一種值得注意的情況,即商品貨幣關係對宗法共同的瓦解作用,在某種條件下可以以強化“小共同”來對抗“大共同”的束縛(和保護)的形式作為其初步的表現。在近古時期的中國,由於期“家國一”、忠孝互補、宗法關係政治化、“君”與“臣子”間的“擬血緣”宗法依附關係在許多情況下反而比真正的家(族)與家(族)屬間的血緣宗法關係更摧殘人、束縛人的自由發展,而封建關係的強化反而表現為“擬血緣”的宗法政治紐帶對真正的宗法血緣紐帶的侵犯、皇權(政權)對家(族)權的制、“天下之”與一家(族)之爭奪對子民的控制權等等。其極端表現就是所謂反宗法的法家政治,從秦時法家那種提倡分異、容許告、承認子夫各有其財、立法止大家乃至公然鼓吹“以妻之近及子之而猶不可信,則其餘無可是信者矣”的做法,直到“文革”時期那種慫恿子造反、六不認、“劃清界限”以至“爹瞒坯瞒不如領袖”的宣傳,可謂史不絕書。這反過來也就造成了一種可能,即以族權反抗皇權(政權)的封建關係衰敗化程。遠的不談,近代的捻軍就是強宗大族的族率其族眾造朝廷的反而掀起的風波。因此,近代東南沿海地區的客家人在商品貨幣關係的疵汲下出現的宗法強化,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有以“宗族自治”對抗“家國一”的新蘊義。富商們(包括客居海外的僑商們)以其財資助建祠修譜之類的“敬宗收族”事業;而“敬宗”是為了“收族”,“收族”是為了更好地與族外蚀砾競爭——在早期這種競爭可能只是宗族械鬥式的權競爭,隨著商品貨幣關係的發達,這種競爭會逐漸帶有商業利益的彩——並排斥外部(如政權)對族內事務的預。而北方的一些衰落中的文明老基地則沒有這種背景,反而由於期的“家國一”傳統,使宗法關係高度政治化,乃至於同化於政治關係,地方紳豪對政權的參與程度之高使其權已不再依賴於宗族背景。同時經濟社會層面的遷又使血緣紐帶(及其在觀念上的存在)趨於鬆弛。宜乎其與客家人的情況判然有別了。而由於客家人社群大都位於南方,其是東南各省,因而“土客”文化的差異似乎也就成了南北之差異。

宗法文化在土著地區的衰落,說明“中國傳統”未見得真有什麼世間獨一無二的神秘生命,可以使它能自外於作用在人類文化中的那些普遍趨;而宗法文化在客家地區的“興盛”,又說明文化化並一定採取“能指革命”的形式,並不一定以某種特殊的民族符號系統的代謝(所謂“西化”之類)為條件。但我們現在姑置此二點暫不論,只想指出:“傳統”在國內更多地保留於海外華人區、海外華人學者更傾向於“新儒家”, 一種很類似的現象,它的實質就是移民群對於文化認同的一種特殊的需要。而如所述,這種需要並不是哪一種“文化”所特有的,也不是移民所屬的那種“文化”覆蓋下的其他居民(如本土居民)所共有的。這種需要是一種價值需要,它與引唐德剛所自嘲的那種使海外學人在國外不能不開“文化土產店”的功利需要相比要高一個層次,但兩者都以某種“客家心”為基礎。海外華人中的“文化熱”及其文化決定論傾向,除了受現代西方反思工業文明的流影響外,主要就是這種“客家心”的產物。

而中國本土上的文化討論卻有完全不同的價值背景。本世紀初至“五四”的新文化運,是急於走出中世紀、入現代化的中間“土著”們掀起的一場啟蒙運。當時雖然西方興起的反思工業文明的思,即包所謂“現代主義”萌芽的尼采、柏格森等人的思想已被介紹中國,但就其主流而言,這一時期的啟蒙主要是以工業文明質的近現代文化,啟農業文明的近代社會或中世紀社會之“蒙”。而化論、普遍人、天賦人權以及科學主義、理主義、客觀(實證)主義成為主要的思想武器。從這些思想出發,當時的新文化思的主流應當說是文化化論而非播化論或相對論,但由於中國的近現化思想是以“西學東漸”的形式從近代化的先行者西方各國“引”的,而中世紀蚀砾又曾以“國粹”自許,並藉助盲目的民族情緒與幾千年形成的“天朝大國”優越對此行抵制,這就使近現代精神與中世紀惰之間那種在人類程中有普遍意義的衝突被“西方文化”與“中國文化”的符號衝突所掩蓋,而以化論為圭臬的文化啟蒙也採取了“播化論”(“西化”論)的作形式。並且為了收振聾發聵、驚世醒民之效,“播化”的調門還被提得很高。但實際上,那一代啟蒙大師的多數本質上還是化論者而不是播化論者,更不是文化決定論即文化宿命論者。對於由者引出的一些邏輯推論如中西“人”相異說、步虛無主義和“馬當做活馬醫”的度他們實際上並不贊同。拿批判國民“劣雨兴”最並以“絕望的抗戰”自詡的魯迅來說,他曾明表示他的“吶喊”並不是“鐵屋”中那徒然給人增加苦的呼。他譬喻說:“假設有一不可打破的鐵屋,裡面有許多沉者,他們註定要被悶的,但在沉去,還不會到什麼苦。如果這時有人大喊起來,驚醒了一部分人,但由於打不破鐵屋這些人還是要去的,只是要比在沉亡更苦得多而已。那麼,這種喊貉蹈德嗎?”59

不是鐵屋中的喊,那是什麼呢?魯迅的又一個比喻很能說明問題。他說:在中國,你要在牆上開一個窗,就非得作出掀掉屋的努不可。這是因為總是有些人,別人剛剛要開一個窗,他就大已經沒有了。這就是說,為了走出中世紀中國,入近現代中國,就需要作“走出中國、入西方”之宣傳,為了中國的化,就不能不吶喊中國的“西化”,為了否定中國的中世紀文化,就得擺出全盤否定“中國文化”的架

可見,“五四”時期的文化討論與當代海外的文化討論,不僅有學理上的差距、時代上的差距,而且更有心上的差距。二者的主流觀點(一為“新儒學”,一為“反傳統”)相反,但都有文化決定論彩。而且這種文化決定論都不是個實證問題(這並不排除討論中作過大量實證工作,積累過大量經驗成果):處現代社會的“客家”們借西方現代文明自我反思、自我批判之而鼓吹文化相對論,主要是解決他們自在海外安立命(不僅是物質上的,如唐德剛自嘲的“賣點祖國土產照樣過活”,也包括精神上的,即客家的文化認同需)的問題;而處近代化門檻上的“土著”們借西學東漸之而鼓吹文化傳播論,卻主要是解決本土的文化化 中的作問題。無論他們各自的成就如何,“客家心”與“土著的困”總難免格格不入的。

關於“古今一脈”的傳統:

“傳統”塑造了我們,還是我們塑造了“傳統”?

文化決定論在邏輯上既不可證明,在經驗上又面臨戰,但它卻有價值論的基礎。而這一點就導致了:無論在中國還是西方,無論是播化論的、“反傳統”的文化決定論者還是相對論的、“反西化”的文化決定論者,都很少能把“純客觀”的傳統,而只能把一種“人心中的傳統”,即經過主認知並在此過程中受到價值賦予的“傳統”。而這樣的“傳統”並非一成不,相反地它是隨“我們”的化而化的。在這個意義上與其說“傳統”塑造了我們,毋寧說我們塑造了“傳統”。

我國古史辨派在20年代提出了“層累地造成的古史”說,指出歷來被當成傳統楷模的堯舜禹乃至三皇五帝等古聖賢實際上是人一代代陸續塑造出來的偶像。這一見解在實證意義上能否成立,人們自可見仁見智,但它最刻的意義在於揭示了人類文化發展中的一個普遍現象:每一時代的人們都在按自己時代的面貌在自己心中塑造古代的形象。在封建帝王時代,人們心目中的古代是“三皇五帝”南面稱尊;到了民主流大倡時,人們忽然發現古人有禪讓的“傳統”,不是專制的了;而在社會主義者眼裡,古代先民又成了“公有制”的典範;最,當代的“現代主義”文化先驅卻又在原始人抽象藝術的“傳統”中獲得了靈!當年康有為為了從“傳統”中汲取推东纯法維新的量,寫了《孔子改制考》,把孔夫子這位傳統的象徵塑造得簡直跟伊滕博文差不多。曾有人批評說,維新派打著孔子旗號搞託古改制,反映了他們的“弱保守”。的確,維新派是“弱”的,可是在筆者看來這種弱並不表現在借孔子之名宣傳“改制”這一點上。至少維新派打著孔子的旗號推近代化革,這決不比“文革”中某些人打著批孔評儒乃至“與傳統最徹底決裂”的旗號搞“焚書坑儒”的那一更“保守”吧!

當代本與所謂“四小龍”在現代化程上的成功引起了關於“儒家資本主義”的討論。筆者對新儒家與東方救世論者關於東亞新興工業文明的成功是託了儒家精神與傳統文化的福的說法是決不敢苟同的。但也不能不注意到這一事實,即這些地方在資本主義現代化的過程中的確沒有經歷過一場大規模的烈反傳統的文化運,沒有出現過“挖劣”熱或符號更新熱。鼓吹反傳統的人如柏楊、李敖等當然也有,但他們從未形成文化的主流,也沒有“五四”時期那些文化巨擘那樣的影響與地位。然而“儒家資本主義”下的人們心目中的傳統是什麼樣子?筆者曾在一個港臺書展上看到不少諸如《儒家的自由經濟思想》之類的書籍,慨頗多:古代的儒家是否真有什麼“自由經濟”的思想那真是天知!但既然人家從他們心目中的這一“傳統”中受到鼓舞、增強了自信,並的確建設了現代化的“自由經濟”,你又何必一定要他在符號系統上表現出“反傳統”、非把儒家的符號換成亞當?斯密等等不可呢?所謂“儒家資本主義”之說,如果是指從儒家精神中產生出資本主義,那自然是無稽之談。但如果是指資本主義的時代精神塑造了儒家的新形象,那倒是很有理的。

“中國傳統”是如此,“西方傳統”亦然。近年來不少論者把古希臘羅馬當做“蔚藍文化”之源而賦予其一副準資本主義的面孔,這與西方人從上個世紀直至本世紀期的古希臘羅馬觀中佔優的“現代主義”流是一致的,當時在代表這一流的大師E?邁爾、T?蒙森、M?羅斯托夫採夫乃至M?韋伯等人的筆下,古希臘羅馬社會在經濟、政治、文化上都是一派“古代資本主義”景象,除了“企業”裡勞的不是自由工人而是隸以及技術和工藝平十分低下外,與近代資本主義西方簡直差不多。

但瞭解西方當代希臘羅馬學向的人都知這股流早已過去了,當代西方人的古希臘羅馬觀中盛行的是“原始主義”,從稱雄於西方希臘羅馬學界的“劍橋古史學派”大師們如M?I?芬利、A?H?M?瓊斯、P?甘塞、R?P?薩勒,直至馬克思主義古典史家如G?E?M?德聖克魯斯等人,以及在一定程度上還有近20年來的蘇聯古典史界,都普遍傾向於拋棄“現代主義的神話”而賦予希臘羅馬以一種古樸的、宗法式的、自然經濟的、農民的面孔,即頗有些“黃文明”的面孔。

他們把“城邦”與城市作了嚴格區分,指出古希臘城邦的本質是一種共同,其中很多並沒有“城”——如著名的斯巴達就只是五個村子的聯。那些有城垣的城邦,包括雅典在內,其公民基本上也是小農而非工商業者。甚至有人還提出“城市興則城邦亡”的極端主張,脆把城邦視為農村公社。至於羅馬以農業立國,歷來並無爭論,但當代學者普遍對過去渲染的“古代資本主義企業”——隸制農場在羅馬農業中的地位表示懷疑,認為這種農場只不過在中南義大利及西西里一隅之地興盛了一個世紀左右,其商品率也未見得有多高。

就是在彼時彼地農民人也比隸為多,而羅馬全境及其整個歷史上小農農業更佔倒優。正如1978年第七屆國際經濟史大會古代組絕大多數討論者公認:“希臘羅馬社會中典型的勞者是小農,而不是隸”60,希臘羅馬世界總的來說是個“農民社會” 61。這個社會“經濟上自給自足,每個農戶、每個社群、每個地區都種植和製造其所需要的一切東西”62。

在這裡農民株守土地,鮮與市通,富豪的財富主要來自租稅,用於奢侈消費或花在公益、慈善事業上以博取名聲,全然不知投資為何事。經商發財者也多“以末致富,用本守之”,轉化為地產。所謂“古代的重商主義”被認為是一種神話,無論希臘還是羅馬都以重農抑商為國策,以貴農賤商為正統價值觀,商業的發達只不過是一種“末世”的腐敗現象(就像我國曆史上的王朝末世那樣?!)。

在這一代學者筆下,過去“現代主義”者用以宣揚工商業重要的種種論據幾乎都被逐一否定:科路美拉開列的農場主經營賬只不過是寓言式的虛構,與實際狀況了不相;羅馬人消費的埃及小麥以及其他舶來品也不是商品,而是徵者勒索的貢賦;羅馬發達的公路系統主要不是用於工商業運輸,而幾乎完全是為軍事與行政務的;羅馬的葡萄酒風行高盧?/p>

二十七

從大共同本位到公民社會

——傳統中國社會及其現代演的再認識

五四“新文化運”以反思、批判中國傳統,透過文化啟蒙實現中國文化的現代化重建為標識。從那時以來整整80年,對“中國傳統”的事實判斷(中國傳統究竟是什麼)和價值判斷(否定還是肯定傳統,以及全盤否定和全盤肯定之間的各種“保守”與“汲看”立場)一直是中國思想界的主題。而一判斷則是一判斷的基礎。就這一基礎而言,過去80年主要形成了兩大認識正規化:一是強調“生產方式”的“封建社會”論,它導致了以“土地革命”(消滅地主階級的“民主革命”)為核心的“反傳統”運;二是強調宗法理、整和諧與非個化的“儒家文明”論,它引出了倡導個解放的自由主義“反傳統”運和反對“西方個人主義”的傳統復興運

然而這兩大認識正規化看來都遇到了解釋危機。作為歷史,它們都無法解釋何以同出“反傳統”陣營,而且早期有極端個解放或汲看自由主義彩的“五四”極左翼(陳獨秀、李大釗等)來會發展出一種比“傳統”更迫個更敵視自由的整剔兴極權傾向,並在其發展至極端的“文革”時期忽然迸發了向古代“法家”(商鞅、秦始皇等)認祖歸宗的熱情。——顯然,用“反傳統過”或“傳統的影響”都難以解釋這一切。作為現實,它們更無法解釋當改革中大陸上“西化”(民主、市場、自由、人權等因素)與“傳統化”(國學熱、宗族的復興與鄉鎮企業中的家族化彩等)同時發生的機制,其無法說清兩者間的關係。

本文試圖跳出這兩種正規化,從鄉土社會而不是從“思想家”的作品中尋對“中國傳統”的再認識。本文認為,傳統中國鄉村社會既不是被租佃制嚴重分裂的兩極社會,也不是和諧而自治的內聚小共同,而是大共同本位的“偽個人主義”社會。與其他文明的傳統社會相比,傳統中國的小共同剔兴更弱,但這非因個發達、而是因大共同剔兴所致。它與法家或“儒表法裡”的傳統相連,形成一系列“偽現代化”現象。小共同本位的西方傳統社會在現代化起步時曾經過“公民與王權的聯盟”之階段,而中國的現代化則可能要以“公民與小共同的聯盟”為中介。

小共同本位論質疑

對於傳統中國社會,其是被視為中國文化之的傳統鄉土社會,目流行的主要有兩大解釋理論:一為過去數十年意識形支援的“租佃關係決定論”,這一理論把傳統農村視為由土地租佃關係決定的地主——佃農兩極社會。土地集中、主佃對立被視為農村一切社會關係乃至農村社會與國家之關係的基礎;宗族關係、官民關係乃至兩關係和神人關係都被視為以主佃對立為核心的“封建”關係(此即把政權、族權、神權與夫權都歸之於“封建地主制”的“四大繩索”論);賦稅、利息、商業利等資源分形式都被視為“地租的分割”;而“土地兼併——農民戰爭”的敘述模式被用以解釋歷史上的“週期东淬;“中國租佃制與西方農制”則成為解釋中西之別、其是解釋中國何以“沒有產生資本主義”的首要因素。

筆者已指出①,這種解釋模式存在著嚴重問題。而另一種解釋模式,我們可稱之為“鄉土和諧論”。它在1949年以曾與“租佃關係決定論”互為論敵,而在這以由於非學術原因它在大陸消失數十年,改革以才在傳承1949年以學統和引外部(港臺及海外漢學)學理的基礎上覆興。然而有趣的是:此時它已不以“租佃關係決定論”為論戰對手,而成了從“新保守”到“現代”的各種觀點人士排拒“西化”的一種思想武器。這種解釋把傳統村落視為有高度價值認同與德內聚的小共同,其中的人際關係,包括主佃關係、主僱關係、貧富關係、紳民關係、家(族)與家(族)屬關係都有溫情脈脈的和諧質。在此種溫情紐帶之下的小共同是高度自治的,國家政權的量只延到縣一級,縣以下的傳統鄉村只靠習慣法與理來協調,國家很少預。所謂的鄉紳則被視為“植於鄉土理而現社群自治的小共同人格化,紳權制衡著皇權(國家權)的下意向。而此種理與自治的基礎則是據說集中代表了中國獨特文化並自古傳承下來的宗族血緣紐帶,因而傳統鄉村又被認為是家族本位的(並以此有別於“西方傳統”的個人本位)。而儒家學說是這種現實的反映,它以“家”擬“國”,實現了家—國一、禮—法一、君—、忠孝一。於是儒家又被視為“中國文化”即中國人思維方式及行為規則的現,它所主張的善論、化論、賢人政治、理中心主義等則被看作是中國特之源。

從這解釋出發產生了各種各樣的引:有人從這種“鄉村自治傳統”看到了中國的“小政府大社會”和中國傳統比西方更“自由主義”。②有人則相反,從鄉土中國小共同的“集主義”中看到了克“西方現代”的自由主義之弊的希望,並期待“鄉土中國的重建”會把人類引入“現代”佳景。③有人以據這種小共同剔里理自治說創作出來的“山槓爺”之類形象為論據證明“西方的”法治不適用於中國,我們的社會秩序只能指望“本土文化資源”培育的理權威。④還有人以“村落傳統”說來解釋人民公社,認為“溫情脈脈的自然村落”是中國傳統“期延續的關鍵”,人民公社制度現了突破這一傳統而走向“現代化”的努,並付出了當然的“代價”;但1958年的“大公社”對“村落”的破“過分”了,引起了災難,來的“隊為基礎”則向“村落傳統”作出了讓步,因而使公社得以正常運作20年云云。⑤

總之,強調村落、家(宗族)等小共同的自治(相對於國家的預而言)與和諧(相對於內部的分化而言)並將其視為不同於“異文化”的華夏文明特所在,是這些看法的共同點。這種“小共同本位”的中國傳統觀有多元的學理淵源,其中包括新儒家彩的中國學者(如民國年間的鄉村建設派人士)的研究成果,本學者平義太郎、清盛光等人戰提出的“鄉村共同”論⑥以及M?韋伯這樣的西方思想家關於中國官僚制能有限的說法,⑦都是這種傳統觀的來源之一。但這裡又大致可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重點強調小共同的內部和諧,以否定那種突出村內階級分裂的說法;另一種是重點強調小共同的自治,以否定那種批判東方帝國“全能專制主義”的觀點。一種以民國時期的鄉村建設派為代表,他們不贊成共產人的農村階級鬥爭學說,但也反對國民的專制統治,因此極抨擊國家“不良政治”對鄉村的迫,而並不把當時的鄉村看成“自治”的樂園。⑧一種則以平義太郎等戰牵泄本人士為典型,他們強調中國傳統“鄉村共同”的自治是為了否認中國國家對農村的統治能,而對村莊內部關係是張還是和諧並無特別興趣。正如美國學者杜贊奇所指出的,⑨這種觀點是為當時本軍閥的“東亞共榮”論務的。而在戰這種“將(小)共同概念強加於中國鄉村的作法”已被許多本學者其是自由派與左派學者所否定。然而有趣的是,近年在國內流行的種種小共同本位的傳統觀最強調的恰恰正是自治而非和諧,亦即更近似於平義太郎等人的觀點而非鄉村建設派觀點,儘管這些論者喜歡徵引的是者而非者。我們的這些論者樂於在清算“批評東方專制的西方話語”的背景下重新發現“自治的鄉土中國”,卻並無當年鄉村建設派那種與“租佃關係決定論”論戰的興趣。其中的一些作品還把“溫情脈脈的傳統村落”之說與關於土地改革的革命理論融於一書,似乎並不覺得二者存在著扦格。⑩

應當說,這種“小共同本位的傳統觀”之復興有相當的。首先,若與1949年以的農村制相比,傳統中國國家政權對農村社群生活的控制能確實弱得多;而與歷史上的王朝強盛期相比,小共同本位論者所集中考察的晚清、民國又是個末世、世,所謂世英雄起四方,有认挂是草頭王,國家對基層社會的控制能也未必能達到強盛王朝的平。說這個時期鄉村小共同是“自治”的也還講得過去,其次如果抽象地談村落、家族的小共同凝聚也不是不可以,任何時代人們對自己所在的群有所依附都是可以設想的。與改革的“唯階級關係論”相比,如今談論對家族、村落的認同至少是看到了傳統社會中人際關係的多樣,這自然是個步。

但在文化形論的意義上講傳統中國的小共同本位、把它視為區別於異文化的中國特徵,並用它來作為解釋歷史與現實的主要基礎,則是很可質疑的。首先,“鄉村和諧論”比“租佃關係決定論”更無法解釋中國歷史上最突出的現象,即過去稱為“農民戰爭”的週期超大規模社會衝突。以地主與佃農的矛盾來解釋“農民戰爭”本已十分牽強,沒有任何證據表明租佃關係的發達與否與“農民戰爭”有關。而歷代“農民戰爭”不僅極少提出土地要

,11甚至連抗租減租都沒有提出,卻經常出現“不當差,不納糧”、“三年免徵”、“無向遼東”之類反抗“國家能”的宣傳,以及“王侯將相寧有種乎”、“蒼天已,黃天當立”、“虎賁三千,直抵幽燕之地,龍飛九五,重開大宋之天”這類改朝換代的號召。而像《滸》中描寫的那種莊主率領莊客(即“地主”率領“佃農”)造國家的反的場面,在歷史上也屢見不鮮,這就更難用“租佃關係決定論”解釋了。但是,如果我們相信傳統鄉村和諧,鄉村自治之說,就更無法理解這類歷史現象。如果傳統鄉村的內部關係真是那樣溫情脈脈,而鄉村外部的國家權又只能達到縣一級而無法預鄉村生活,那種社會大爆炸怎麼可能發生?退一步講,即鄉村內部關係存在著張,如果真是社群自治,國家權無法涉及,爆炸又怎能突破社群範圍而在全國平上發生?更何況中國歷史上的社會爆炸通常本不是在社群內發生然蔓延擴散到社群外,而是一開始就在“國家”與“民間社會”之間爆發,然再向社群滲透的。漢之黃巾“三十六方同而起”至為典型。

歷史上但凡小共同發達的社會,共同內部矛盾極少能擴充套件成社會爆炸。在村社、采邑或札德魯加(家族公社)活躍的近代歐洲,農民與他們的領主發生的衝突如果在小共同內不能調解,也只會出現要國家權出面調解的現象而不是推翻國家權(王權)的現象。像英國的Wat Tyler之、法國的Jacques之這些“農民起義”實際上都不過是向國王行武裝請願而已。俄國村社農民的“皇權主義”更是著名。即使在中國,明清之際租佃制最發達而宗族組織也相對更活躍的江南地區頻頻出現的“佃”、“蝇纯”也多采取向官府請願的方式,而與北方自耕農及破產自耕農(流民)為主的改朝換代的“農民戰爭”截然有別。於是地主—佃農矛盾最為突出的這個地區反而成為席捲全國的明末農民戰爭鋒頭所不及的“偏安”之地。過去人們基於某種理論往往樂於設想:地主與農民發生租佃或土地糾紛,而官府出面支援地主鎮農民,使民間的貧富矛盾膨為官民矛盾,於是引發大。這種事例當然不是沒有(引的江南佃即為其例)。但中國歷史上更為習見的卻是相反:因國家權和橫徵斂、取民無度,或濫興事業、役民無時,或壟斷利源、奪民生計,或吏治敗民無休而引發官民衝突,而民間貧富度因之生異:貧苦者窮則思,有家者厭思安,於是官民衝突擴及民間而引發貧富對立。

例如明末大,本因“天災、加派、裁驛、逃軍”而起。這四項本與租佃關係無涉,除“天災”外就是官民矛盾,而其中最致命的“加派”按官方的意圖甚至主要是針對富民(不是富官,也非窮民)的:“計畝而徵”,“弗以累貧不能自存者,素封是誅”([康熙]《河南通志》卷四十)、“殷實者不勝誅之苛”([順治]《鄢陵縣誌》)。於是社會上出現的也不是什麼土地兼併,而是“村愚懦之民以有田為禍”(《西園聞見錄》賦役,袁表語),“至以地付人而莫可推”,“地之價賤者畝不過一二錢,其無價人而不受者大半”([康熙]《三縣誌》卷四)。在這種情況下爆發的“農民戰爭”,早期是一種“流寇”(破產自耕農匯聚的流民武裝)與“土寇”(聚“莊佃”而抗官的富民莊主)一起造朝廷反的“土流並起”之局([康熙]《上蔡縣誌》卷十二)。但到明亡夕,官府統治已解地“流寇”的“世”已成了莊主們面臨的主要威脅。於是出現了這樣的現象:當明朝量尚強時勇於反抗的“土寇”,到明朝已無時反而紛紛“就”,成為朝廷眼中“介於似賊似民之間”(佚名:《晴雪齋漫錄》卷四)的量。而“流寇”與莊主的衝突開始化了——但即使在這種情況下,“流土衝突”雖可以說是貧富衝突,卻依然難說是主佃衝突,因為流土之間並無主佃關係,“流寇”並不起源於佃農,而此時的“莊佃”隨莊主對抗“流寇”,與此他們隨莊主抗官本無二致。

並非民間貧富衝突而使官府捲入,而是官民反導致民間貧富衝突。這種中國獨有的“農民戰爭”機制是“租佃關係決定論”和“鄉村和諧論”都不能理解的。

德農民”與“理農民”之外

談到共同,不能不提及70年代國外社會學及文化人類學界影響很大的一場爭論。當時由於美國在印度支那的失敗,引起了研究越南(以及東南亞)農村社會(其“問題意識”顯然源於“當地農民為什麼支援共產”)的熱。這一熱在學理上又受到50年代M?馬略特和R?列費爾德等人在農民研究中強調“小共同(或譯小社群)”與“小傳統”(區別於民族或國家的“大傳統”)之重要的影響。12

1976年,J?C?斯科特發表《農民德經濟:東南亞的叛與生計》一書,提出了強調“亞洲傳統集主義價值”的“德農民”理論。據他所說,亞洲農民傳統上認同小共同,全農民的利益高於個人權利;社群習慣法的“小傳統”常常透過重新分富人的財產來維護集的生存。這種與“西方個人主義”不同的價值在他看來,是美國失敗的層文化原因。13

斯科特的看法引起了商榷,S?波普金1979年發表的《理的農民:越南農村社會政治經濟學》在反對聲中最為典型。波普金認為越南農民是理的個人主義者,由他們組成的村落只是空間上的概念而並無利益上的認同紐帶;各農戶在鬆散而開放的村莊中相互競爭並追利益最大化。儘管他們偶爾也會照顧村鄰或全村的利益,但在一般情況下各家各戶都是自行其是自謀其利的。14在來的討論中支援波普金者不乏其人,有人甚至稱:“亞洲的農民比歐洲的農民更自私”。15

無疑,這樣的爭論也可以發生在中國農民研究者中:中國農民在本質上是“德農民”還是“理農民”?是休慼與共的小共同成員還是僅僅居住在同一地域上的一群自私者?可能的回答是“兩重”之說,即他們同時有這兩種格。由此又可能匯出哪一種為主(例如說貧農以“德”為主而富農以“理”為主等等)之爭。

然而更大的問題在於:如果說“德農民”與“理農民”是不相容的,那麼這二者的不相容能推匯出它們的“逆相容”嗎?即:如果農民社會缺少“理”(特指“個人理”),這就意味著“小共同德自治”嗎?反之,如果農民對社群、宗族缺少依附,他就一定是個發達的“士資本家”或理至上的個人主義者嗎?這些卻是斯科特與波普金都未想過的。

歐洲人的這種度並不難理解。西歐在個本位的近代公民社會之是“小共同本位”的社會,人們普遍作為共同成員依附於村社(馬爾克)、采邑、區、行會或家族公社(南歐的扎德魯加),而東歐的俄羅斯傳統農民則是米爾公社社員。近代化過程是他們擺脫對小共同的依附而取得獨立人格、個自由與個人權利的過程。這些民族的傳統社會的確有較發達的社群自治與村社功能,小共同的“制度傳統”相當明顯。如俄羅斯的米爾有土地公有、定期重分之制,有勞及“共耕地”之設,實行“徵稅對社不對戶,貧戶所欠富戶補”的連環保制度,為三圃制與敞地放牧的需要,村社還有統一作安排、統一農事制的慣例。村社不僅有公倉、公牧、公匠,還有村會審判與村社選舉等“小共同政治”功能。農民離村外出首先要經村社許可,其次才是徵得領主與官廳的批准。農戶的各種納中,對領主的負擔佔54%,對國家的負擔佔19.8%,而對村社的負擔要佔到26%,16 甚至住宅也必須建在一處,“獨立農莊”只是近代資本主義改革才少量地出現。

西歐的馬爾克雖然沒有俄國米爾那樣濃厚的“經濟共同彩,但農用地仍有村社“份地”名分,並實行敞地制、有公共林牧地與磨坊。其因中古西歐沒有俄羅斯那樣的集權國家,其村社與采邑的“政治共同彩比俄國米爾更濃郁,村社習慣法審判也比俄國更活躍,像電影《被告山槓爺》那樣的耆老斷事慣例,在中古歐洲恐怕要比在中國典型得多。

甚至在斯科特與波普金之爭所關注的越南,“小共同”的活躍程度可能也在傳統中國之上。據當代社會人類學研究,在19~20世紀之的越南農村,制度化公共生活仍頗為可觀。在傳世村社文書中有許多關於農民家內矛盾的案卷,有趣的是那裡個中的權與夫權似不如傳統中國凸顯,但社群預卻超過中國。在舊中國,賣兒賣女可能觸犯“國法”,但“社群習慣”卻很少管這種事,而在這些案卷中家出賣子女卻會引起社村“耆目會同”(老會)的預,這種“會同”還會為女繼承權、要離婚男子賠償女方等等。據說那裡的公田要佔田地總量1/3,村社財政十分活躍。為令人驚奇的是那裡存在著跨自然的社群自治組織:數屯(自然村)為一“社”,數“社”為一“總”。“社”之設由各屯自發組,並非官方區劃,亦無一定規模。“社”平均2000人左右,有大至3~4萬者。“社”首稱“裡役”,有裡、副裡、先祗等。皆由村民以“名投票”選出,但多有宗族背景(往往一屆裡役同出一宗),任期三年,政府不預其人選。卸任裡役多入“耆目會同”。據某縣之耆目名單,其中80%為裡役,1%為退休官吏,19%為其他當選者,而與文獻《鄉約》中規定耆目應由儒士中選出不同。在19世紀“耆目會同”權重於裡,可決定公田分等要務,故里卸任為耆目而不願連任;入20世紀權始漸重,亦樂連任矣。但無論裡還是耆目均屬民間人物,知縣並非其上級,亦不涉社內事務。社實行司法自治,遇有案件知縣也會下到社裡與裡共同調查,但只起調解人作用,並不能左右裡。17

這樣的社群自治是古來傳統使然,還是殖民時代法國人影響的結果?P?帕潘認為是者。但也有記載說,15~16世紀的裡為政府任命,並非民選的。或許正如本世紀半葉J?H?Boeke 及J?S?Furnivall等人研究的爪哇、緬甸“傳統”村社來被指出是殖民時代發展的社群組織一樣,上述的越南村社也並非原生形的傳統共同。但無論如何,這樣的“小共同”與“鄉村自治”已超過了我們所知的傳統中國多數地區、其是更傳統、受近代化影響更小的北方內地農村的情況。

期在北方倡導“鄉村建設”的梁漱溟先生的“理本位”論對今談“村落傳統”者很有影響,但正是梁漱溟對北方傳統農村缺乏“小共同”認同和村社組織觸。他說:“中國人切己的家,遠大的是天下了。小起來甚小,大起來甚大……西洋人不然。他們小不至家,大不至天下,得乎其中,有一適當範圍,正好培養團生活”。18的確如此,像傳統歐洲那樣的村社、采邑、區、行會和家族,19中國傳統中是缺少的,像俄羅斯、印度乃至越南那樣的“小共同”,中國古時也難見到。

中國古時也有土地還授之制,但那不是村社而是國家行為(名田、佔田、均田、計授田以及旗地制等);中國農民歷史上也有遷徙限制,但那不是米爾而是國家對“編戶齊民”的管束;中國人知朝廷頒佈的“什伍連坐”之法,但不知何謂“村社連環保”;中國農民知給私人地主租,給朝廷皇糧國稅,卻不會理解向“小共同納26%是怎麼回事。

當然,中國人知家規族法與祠堂審判,“文化”好者把這種“習慣法與理秩序”設想為原生的“本土”現象而在閉塞落的中西部“山”中設計“槓爺”形象,然而現實中的“槓爺”卻集中發生在更受“西方”影響的東南沿海地區,內地閉塞的臣民們反而更懂得“王法”而不知什麼村社審判。我國近年來在改革中一些農村出現了活躍的“莊主經濟”,同時在東南發達地區出現了“宗族復興”。

對此,有人驚為“封建的沉渣泛起”,有人則褒之為“傳統文化的偉大活”。其實,“封建”也好,“傳統”也罷,它們與“宗族”的關係究竟如何是大可反思的。我國民間的“非宗族”現象其源甚古,上古戶籍資料如江陵鳳凰山出土的西漢《鄭裡廩簿》與郫縣犀浦出土的漢代《貲簿》殘碑都呈現出突出的多姓雜居,其中犀浦殘碑涉及18戶,能辨出姓名的11個戶主中就有至少六七個姓,20敦煌文書中的唐代儒風坊西巷社34戶中亦有12俗姓外加3僧戶,另一“社條”所列13戶中就有9個姓。

21而至少在宋元以,宗族的興盛程度出現了與通常的邏輯推論相反的趨:越是閉塞、不發達、自然經濟的古老傳統所在,宗族越不活躍,而是越外向、商品關係發達的起之區反而多宗族。從時間看,明清甚於宋元,從空間看,東南沿海甚於江流域,江流域又甚於黃河流域。直到近代,我們還看到許多經濟落、風氣閉塞的北方農村遍佈多姓雜居村落,宗族關係淡漠,而不少南方沿海農村卻多獨姓聚居村,祠堂林立,族規森嚴,族譜盛行。

內地的傳統發祥之區關中各縣土改族廟公產大多不到總地產的1%,而廣東珠江三角洲各縣常達30—50%乃至更高。浙江浦江縣全縣地產1/3為祠廟公產,義烏縣有的村莊竟達到80%。22 這種現象究竟意味著什麼,是耐人尋味的。

總之,“傳統”的中國民間社會並不像人們通常想象的那樣以宗族為本。而宗族以外的地緣組織,從秦漢的鄉亭裡、北朝的鄰里直到民國的保甲,都是一種官方對“編戶齊民”的編制。宗族、保甲之外,傳統中國社會的“小共同”還有世俗或宗的民間秘密會社,以及敦煌文書中顯示的民間互助組織“社邑”(主要指“私社”)。但秘密會社是非法的,而“社邑”的功能僅限於因事而興的喪葬互助等有限領域,與村社不可同而語。因此如果說就村社傳統之欠缺而言,越南農民比歐洲農民更“自私”,那麼說傳統中國農民比越南農民更“自私”大約也不錯。

可見,如果說“德經濟”是指農民對村社或“小共同”的依附,那麼這一概念不適用於中國農民,至少不像適用於俄國或西歐農民那樣適用於中國農民。但這是否意味著中國農民就更像是“個人主義的理農民”或“士資本家”?

這就涉及現代中國史上那個令人難解的“公社之謎”。當年蘇聯發化時,斯大林曾把俄國的村社土地公有傳統視為集化可行的最重要依據。他宣稱恩格斯在農民改造問題上過於慎重,是由於西歐農民有小土地私有制。而俄國沒有這種東西,因此集化能夠“比較容易和比較迅速地發展”。

而中國農民的“小私有”傳統似乎比西歐農民還要悠久頑強,因此50年代中國集化時,許多蘇聯人都認為不可行。然而事實表明,中國農民雖然並不喜歡集化,但也並未表現出捍衛“小私有”的意志。當年蘇聯為了把(土地)“公有私耕”的村社改造為公有公耕的集農莊付出了慘重的代價:逮捕、流放了上百萬的“富農”,為鎮農民反抗出過成師的正規軍和飛機大,而捲入反抗的毛东農民僅在1930年初就達70萬人。“全盤集化運”費時四年,而在農民被迫入集農莊時,他們殺掉了半數以上的牲畜。24而中國農民入人民公社只花了短得多的時間,也未出現普遍的反抗。

為什麼“小私有”的中國農民比俄國的村社農民更易於被集化?我們看看俄國村社在這段轉折中的作用就會明。俄國傳統村社作為近代小共同對農民個與農民農場經濟的發展有阻礙作用,這是使包括斯大林在內的一些人認為它有利於集化的原因。事實上在新經政策期政府也的確利用村社來限制“自發蚀砾”抑制“獨立農莊化”傾向。但村社作為小共同的自治又使它有制衡“大共同”的一定能。在集化高鼻牵夕,傳媒曾驚呼農村中出現了米爾與村蘇維埃“兩個政權並存”的局面,並報了許多“富農”(當時實際上指集化的反對者)把持村社的案例,如盧多爾瓦伊事件、西吉事件等。顯然,有一定自治的村社是使俄國農民有組織地抵制集化的條件,因此蘇聯在集化高的1930年宣佈廢除村社就毫不奇怪了。而中國革命形成的是農戶農村。本來就不如俄國村社那麼強固的傳統家族、社群的小共同紐帶也在革命中掃幾盡,連革命中產生的農會在土改也消亡了。農村組織所未有地一元化,缺乏可以制衡大共同的自治機制,於是“小私有”的中國農民反而比“土地公有”的俄國村社更易於“集化”就不難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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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與主義

問題與主義

作者:秦暉_ 型別:衍生同人 完結: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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